索引号: 1133082200262445/2024-87156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文号: 球政〔2024〕15号 成文日期: 2024-04-10
发布单位: 球川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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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33082200262445/2024-87156

  • 公开方式:

    主动公开

  • 文号:

    球政〔2024〕15号

  • 成文日期:

    2024-04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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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球川镇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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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4-09-11 11:42

信息来源:常山县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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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 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,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, 充分发挥球川镇领导班子核心作用,加强领导,正确决策, 明确责任,提高办案质量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的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决定制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。

第二条  设立球川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( 以下简称案审委),球川镇班子成员和法制审核机构人员为案审委固定成员, 承办机构负责人、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核人员为列席成员。

第三条  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:

( 一)按规定可对公民处以 10000  元以上(违法建设处罚另行规定),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;

( 二)没收或拆除重大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(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达 300㎡以上或者未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超面积建设部分建筑面积达 100㎡以上)的案件;

( 三)案情复杂、影响较大、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;

( 四)上级领导督办、交办的重大案件;

( 五)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,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;

( 六)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岐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 的案件;

(七)需要减轻、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;

( 八)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。

符合前款规定,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,由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并召集人员参加讨论。

第四条  案件承办机构应将案件基本情况、分歧焦点、 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案审委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法制审核机构,法制审核机构收集案件相关材料、证据,提交案审委成员审查。

第五条  案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固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。案审委会议由镇长主持,镇长无法出席时,可委托 其他班子成员主持,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,决定列席会议人员。

案审委讨论案件时,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回避。

第六条  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:

( 一)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;

( 二)案件事实是否清楚;

( 三)证据是否确凿;

( 四)程序是否合法;

( 五)定性是否准确;

( 六)适用法律是否正确;

(七)听证报告,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复核意见;

( 八)处理是否恰当,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,违法、 违规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、减轻、从重、加重及免于处罚的 情节;

(九)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。 第七条  案审委会讨论程序:

( 一)承办人简要报告案情,包括经查实的违法事实、证据以及案件疑点、难点,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意见;

( 二)承办机构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;

( 三)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情况;

( 四)承办机构或法制审核机构报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情况;

( 五)法制审核机构报告审核意见;

( 六)参会成员发表个人观点,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进行讨 论;

(七)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参会成员的意见,作归纳总结,形成会议决议。

第八条  案审委会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,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。实行民主集中制、少数服从多数、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案审委会议讨论结果。

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记录,列席案审委会议的成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第九条  案件承办人按照案审委讨论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,并送达被处罚人;在告知期间因陈述申辩、 听证程序,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,按程序重新组织讨论;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,不得擅自更改。

第十条  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签名后,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。

第十一条  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 有关内容予以保密。

第十二条  因集体决定有误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赔偿。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,除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赔偿以外,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三条  本制度由球川镇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解释, 自 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10  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