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号: | 1133082200262445/2024-87156 | 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文号: | 球政〔2024〕15号 | 成文日期: | 2024-04-10 |
发布单位: | 球川镇人民政府 | 有效性: |
1133082200262445/2024-87156
主动公开
球政〔2024〕15号
2024-04-10
球川镇人民政府
发布时间:2024-09-11 11:42
信息来源:常山县政府
访问次数:
字体大小:大 中 小
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,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, 充分发挥球川镇领导班子核心作用,加强领导,正确决策, 明确责任,提高办案质量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的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决定制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。
第二条 设立球川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( 以下简称案审委),球川镇班子成员和法制审核机构人员为案审委固定成员, 承办机构负责人、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核人员为列席成员。
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:
( 一)按规定可对公民处以 10000 元以上(违法建设处罚另行规定),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;
( 二)没收或拆除重大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(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达 300㎡以上或者未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超面积建设部分建筑面积达 100㎡以上)的案件;
( 三)案情复杂、影响较大、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;
( 四)上级领导督办、交办的重大案件;
( 五)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,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;
( 六)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岐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 的案件;
(七)需要减轻、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;
( 八)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。
符合前款规定,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,由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并召集人员参加讨论。
第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将案件基本情况、分歧焦点、 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案审委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法制审核机构,法制审核机构收集案件相关材料、证据,提交案审委成员审查。
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固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。案审委会议由镇长主持,镇长无法出席时,可委托 其他班子成员主持,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,决定列席会议人员。
案审委讨论案件时,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回避。
第六条 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:
( 一)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;
( 二)案件事实是否清楚;
( 三)证据是否确凿;
( 四)程序是否合法;
( 五)定性是否准确;
( 六)适用法律是否正确;
(七)听证报告,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复核意见;
( 八)处理是否恰当,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,违法、 违规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、减轻、从重、加重及免于处罚的 情节;
(九)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。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讨论程序:
( 一)承办人简要报告案情,包括经查实的违法事实、证据以及案件疑点、难点,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意见;
( 二)承办机构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;
( 三)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情况;
( 四)承办机构或法制审核机构报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情况;
( 五)法制审核机构报告审核意见;
( 六)参会成员发表个人观点,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进行讨 论;
(七)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参会成员的意见,作归纳总结,形成会议决议。
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,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。实行民主集中制、少数服从多数、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案审委会议讨论结果。
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记录,列席案审委会议的成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按照案审委讨论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,并送达被处罚人;在告知期间因陈述申辩、 听证程序,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,按程序重新组织讨论;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,不得擅自更改。
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签名后,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。
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 有关内容予以保密。
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赔偿。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,除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赔偿以外,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球川镇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解释, 自 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