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山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
索引号: | 02165835-021/2024-87082 | 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文号: | - | 成文日期: | 2024-09-09 |
发布单位: | 县审计局 | 有效性: |
02165835-021/2024-87082
主动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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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09
县审计局
发布时间:2024-09-09 09:00
信息来源:常山县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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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、国办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》(中办发﹝2010﹞32号)和中央纪委、组织部等七部委2014年联合下发的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,及《浙江省审计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》的文件精神,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、重点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力度,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向制度化、规范化方向发展,按照岗位性质、对社会影响力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,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经济运行量大小,以及群众关注的程度,特制定审计分类管理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,是指县属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,乡镇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,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。
审计对象管理共分为四大类:资金运行量大、涉及民生资金多,群众比较关注的单位为A类,每届经济责任(含其他审计)审计二次;资金运行量一般的单位(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)为B类,每届经济责任(含其他审计)审计一次;资金运行量较小的单位为C类,根据组织、纪检等部门反映和要求,每届届中实行经济责任抽查审计,领导干部离任时执行离任交接制度;垂直管理和市管干部所在的单位为D类,根据组织部门、上级审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确定审计项目。县审计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。以上A、B、C、D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,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。